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8610号
原告: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6号4幢1层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海南维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中路1号半山花园海天阁2578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做出的(2022)沪0104民初8610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由于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庭外调解,经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海南维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037.08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海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