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鸿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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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21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
被执行人: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宁022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XX号)房产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如需对上述财产进行续查封,请在查封届满日期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申请,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宁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