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2701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国盛特快钻井队。
委托代理人张凯炎,系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大桥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富达钻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黑270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富达钻井有限公司在大兴安岭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兴安岭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在中国建设银行加格达奇铁道支行账号为xxx××xx的账户内存款45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宝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