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1843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丽轩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北环蔬菜批发市场大白菜东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丽轩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刘运宽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