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2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周公河商贸城三区蔬菜市场北门三楼367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经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敬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