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234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周公河商贸城三区蔬菜市场北门三楼367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敬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