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02民初4057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玉,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恒昌街15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庆夺,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席守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