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丽轩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聊城市某某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民初2516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鲁西化工厂工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聊城市昌润南路饲料厂北邻。
法定代表人:刘文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华、吴艳霞,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义军
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
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