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执保161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饲料市场**邻。
法定代表人:刘文平,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2516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颂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