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4463号
原告: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周公河商贸城三区蔬菜市场北门3楼36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冠县林业局,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振兴东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林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