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中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熙铭节能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二初字第00080号
原告湖南中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亮。
委托代理人XX,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用飞,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熙铭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吴莉,湖南天恒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熙铭节能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中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13元,减半收取为107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57元,由原告湖南中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伟
人民陪审员林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