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卓越电力有限公司

吉林省卓越电力有限公司与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06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卓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3355号16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焦成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鑫,公民身份号码:220105197101260224。。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卓越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土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孙晓博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房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