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93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春长白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长春长白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1民终68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本案合并至(2023)吉0193执295号执行案件中共同执行,本案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吉0193执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