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6民初9813号
原告:杭州三汇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56号。
法定代表人:裘森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卫修龙,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巨龙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B幢1025室。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B幢3层及13层西半层1312-1330室。
代表人:常胜。
原告杭州三汇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卫修龙、安徽巨龙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三汇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三汇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於 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倪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