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保981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张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宝民,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友海,社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根据案情需要,需对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