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167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张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宝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友海,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男,社区党支部成员、法律顾问。
本院执行的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3民初17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以(2021)鲁0113执1678号立案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3民初17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以下内容:“一、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720800元及诉讼费用5504元,共计726304元,于2021年7月20日前付清;二、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7月20日前支付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20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三、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1008元,减半收取计5504元,由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后本院到其住所地直接送达,被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签收。但其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先后五次对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有一个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少,本院已予以轮候冻结。另查,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有坐落于济南市长清区峰路东侧的(产权证号:长清国用(2011)第0700050号)土地一宗,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暂未予处置。后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其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友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2021年11月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传统查控并张贴传票,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21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及利息等,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婷,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小柿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张昌阳
审判员 侯金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执行员 郭泗新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