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商初字第600-2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9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生于1965年5月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房静静(又名房静),女,生于1984年8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长商初字第600-1号保全裁定书,将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本案作出判决并生效,已无对被告房静静、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冻结的必要,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房静静、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严子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