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商初字第600-1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9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生于1965年5月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房静静(又名房静),女,生于1984年8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强
代理审判员严子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