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2575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张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30640827X。
法定代表人:李宝民,该公司总经理。
***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于2019年7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