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1197号
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宋甲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8元减半收取4569元,由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