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闽0504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8号306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演习,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春燕,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刘景坤,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景坤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被执行人**、***、刘景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同时,本院已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景坤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景坤应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80万元。因该案被执行对象与本案的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刘景坤。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将该案并入本案统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泉州景光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景晓向我院支付款项180万元,我院已将上述款项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时按照被执行人**、***、刘景坤的一致要求,涉案土地使用权已转移登记至案外人泉州景光机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