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木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民初4631号
原告:苏州木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滨河路625号(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613222424。
法定代表人:白春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松、邱晓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8号3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77239J。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演习、陈艺颖,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木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苏州木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木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木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  林艺敏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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