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04执169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8号306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演习,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春燕,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刘景坤,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景坤、***、**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景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该案被执行对象与本院(2020)闽0504执140号案件为同一被执行对象。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19)闽0504执1692号执行案件并入(2020)闽0504执140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本院(2020)闽0504执1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黄美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