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205执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3710XM。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被执行人: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8号306室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77239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205民初37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本金253310.79元及暂计至2022年3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4830.39元、律师费7000元、保全申请费2448.18元等款项,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841元、受理费3560.6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文书,邮件均退回,本院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平台及厦门二期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零星存款且部分账户被冻结,***名下持有的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0%股权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本案参与分配得款6134元,被执行人***名下闽DH××**车辆已轮候查封,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名下坐落思明区XX路X号X室房产由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21)闽0504执2058号执行案件首先查封(抵押权人厦门信息集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于诉讼期间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了解处置信息后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另本院执行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共计15万元,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到位款项共计156134元,扣除执行费3841元、受理费3560.62元,余款148732.38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三、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四、二被执行人另涉多起被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本案现执行到位156134元。
五、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22年6月27日以约谈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靖峰
审 判 员 方 珺
审 判 员 陈军晖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林 晶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