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执205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王旭东,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8号306室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旭东、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2021)闽0504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旭东、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旭东、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王旭东、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前付清本案债务。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504执20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杨明钦
执行员 郑奕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增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