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4财保12号
申请人:***,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申请人: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8号306室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址于福建省龙海市X号房产(以300万元为限)、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址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X号房产(以3129396.26元为限)。***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与***、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对***名下址于福建省龙海市X号房产(以300万元为限)、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址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X号房产(以3129396.26元为限)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名下址于福建省龙海市X号房产(价值以300万元为限,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址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X号房产(价值以3129396.26元为限,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玫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雅婷
速录员 李志伟
附: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解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解除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解除的,不得重复查封、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