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69号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宁夏银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廷敏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6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查封被申请人宁夏银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嘴山市平罗县轻工业基地中央大道西侧,产权证号为平国用(2010)第XXXX号土地,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2724755元),现该案标的已保全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宁夏银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廷敏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637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