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银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04执保1141号
***: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银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6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查封被申请人宁夏银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轻工业基地中央大道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0)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银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6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