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轻工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轻工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大宇电力设备经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51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轻工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固街15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大宇电力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发小区E05栋3-101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春,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轻工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大宇电力设备经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轻工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承担执行费845元,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平
审判员***
审判员*炜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