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华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4民初11906号
原告:宁夏华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武装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政府街武装部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武装部部长。
原告宁夏华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宁夏华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华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华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计1272元,由原告宁夏华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龙文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