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华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武装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04执419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武装部,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北街武装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武装部部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武装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宁夏华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武装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宁0104执41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璐
审判员***
审判员董恒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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