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3执保1078号
申请人:沈阳鸿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51-2号6、7、8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74840468A。
法定代表人:任德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新昌盛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云集西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46462834B。
法定代表人:詹宝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詹宝昌,男,195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申请人沈阳鸿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新昌盛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詹宝昌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18)辽0103民初98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新昌盛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詹宝昌银行存款共计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高凌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左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