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21财保338号
申请人:***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6、7、8门。
法定代表人:任德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征,铁岭市银州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潥阳市泓口路**div>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户名: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1×××21)及潥阳市建行营业部(户名: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32×××78)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保全金额:4791253.26元。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出具等额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户名: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1×××21)及潥阳市建行营业部(户名: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32×××78)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791253.26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庞万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