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万丰新型防水材料厂与某某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5民初4879号 原告:盘锦万丰新型防水材料厂,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系厂长。 被告:***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有,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名下存款、房产、车辆或其他等额财产价值6.2万元进行保全。2020年11月16日原告自愿与被告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盘锦万丰新型防水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及诉讼保全费6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崔 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