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5民初4879号
原告:盘锦万丰新型防水材料厂,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系厂长。
被告:***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有,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名下存款、房产、车辆或其他等额财产价值6.2万元进行保全。2020年11月16日原告自愿与被告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盘锦万丰新型防水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及诉讼保全费6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崔 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