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27民初305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云县。
被告:覃继学,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3号绿地中央广场B317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覃继学、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