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碧、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民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农民,住广西乐业县,系原告***堂姐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2号城市印象A单元A-10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壮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个体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壮族,1956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系被告***合伙人。
上诉人**碧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鸿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凌云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7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6日传唤当事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广西鸿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缴费通知后向本院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至本案结案时止,本院审查后同意上诉人缓交二审诉讼费19763元至二审开庭前一次性交清。开庭前,上诉人又再次要求申请延期一个月开庭用于筹集二审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但一个月期满后,直至本院召集当事人进行二审调查询问前,上诉人仍未缴纳二审诉讼费。二审调查询问中,经上诉人申请,本院限期上诉人从调查询问当日起7日内缴清二审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直至限期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二审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凌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