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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3民初1067号
原告:殷正国,男,195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
委托代理人:郑伟,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新西街亿德隆购物休闲广场二期15号楼5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7773357X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殷正国与被告***、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殷正国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正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正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茹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