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绍虞商初字第3505号
原告浙江浙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人民路1761号东关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685130-X。
委托代理人***,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良,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曹娥街道蒿一村庙前小区79号。身份代码:330682198308161012。
本院于200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浙江浙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百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7月15日,因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向原告借款365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写下承诺书一份,约定借款于2009年1月23日归还,后至2009年春节被告归还一万元,对余款拖延支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6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金良应归还原告浙江浙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6500元,于2010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张百元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宣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