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虞民二初字第2480号
原告浙江浙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人民西路17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志飞,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荣期,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义乌市人,住义乌市下骆宅镇尚经村。身份证号:330725196505194234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浙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荣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浙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荣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浙江浙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