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地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绿地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2301民初6555号
原告:严滨,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孙立霞,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绿地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长宁南路鸿泽大厦1单元704(54区3丘14栋)。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业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滨诉被告新疆绿地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严滨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绿地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滨负担。
审判员  孟凡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