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九傲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6648号之一
原告:上海九傲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会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九傲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九傲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九傲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6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20元,均由原告上海九傲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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