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48号
原告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16号华瀚创新园办公楼D座402,组织机构代码72985123-X。
法定代表人许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娜,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89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5182-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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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