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兴市防汛抗旱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839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111315号海天二路1416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E8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5123XL。
法定代表人:许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文。
被执行人:东兴市防汛抗旱服务中心。住所地:广西省东兴市东兴镇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681763075166Q。
法定代表人:朱春荣。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兴市防汛抗旱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3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7881.2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第三人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已将本案案款52667.22元支付至本院账户,本院已经通知申请人领取上述款项。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21)粤0305民初138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取得的权利请求已执行完毕,本案强制执行费人民币684.01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1839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