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辖终2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海天二路14、16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E802A。
法定代表人:许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城县水利局,住所地柳州市,住所地柳州市柳城县白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韦江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柳州市柳,住所地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柳城县水利局、柳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38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同虽约定“争议提交仲裁或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上述管辖条款并未对管辖法院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视为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诉请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涉案合同上约定的交货、安装地点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384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尹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