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3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优特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M。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L。
法定代表人:许波。
申请执行人深圳优特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684818.44元,本院于2017***13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查实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3845.64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45.01元,剩余金额人民币694500.63元本院已划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全部债权得到实现。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4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45.0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4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侯旭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严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