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曹文强、曹文煦,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西路6甲-4号。
法定代表人:汤秉志。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我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1)辽0104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积金、理财、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轮候查封***名下辽A×××**车辆档案,5月10日依法查封***名下辽A×××**车辆档案,未实际控制车辆。2月28日依法轮候查封***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9-3号4-7-2室房屋、轮候查封***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34甲-2号3-16-4室房屋,3月16日依法将辽宁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同且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04执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相关财产,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审判长 马纯光
审判员 马振昊
审判员 王剑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