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代理人:韩洋,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西路6甲-4号。
法定代表人:汤秉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我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1)辽0104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积金、理财、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依法将辽宁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5月10日依法查封其名下辽A×××**、辽A×××**、辽A×××**车辆档案,但未实际控制车辆,并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同且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04执6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相关财产,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审判长 马纯光
审判员 马振昊
审判员 王剑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