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辉国际老年康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3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宁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西路6甲-4号。
法定代表人:汤秉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辉国际老年康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大夫路21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博,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辉国际老年康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盛大公司与泉辉公司签订的三份协议均为综合单价合同,需经过结算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一审判决认定盛大公司所主张的按照合同价款扣减150万元作为欠款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正确的,由于盛大公司在一审阶段表示不同意司法鉴定,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也是合理的,但盛大公司在二审阶段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司法造价鉴定,并愿意垫付鉴定费用及提供鉴定资料,因此为使双方纠纷得以彻底解决,本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应当依据盛大公司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双方最终结算价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6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惠丽
审 判 员 相 蒙
审 判 员 王彦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瑶
书 记 员 张紫涵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