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乾景恒泰科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乾景恒泰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财保116号
申请人陕西乾景恒泰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蛟。
委托代理人闫静静,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望立。
申请人陕西乾景恒泰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安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2609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6094元予以冻结。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相帆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