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709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性,1966年0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保全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城张北路20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5440230U。
法定代表人:张正吉。
申请保全人***依据本院(2022)鲁0321民初25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4655.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08月2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4655.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文键